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高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以下事项:
(一)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
(三)商标异议;
(四)商标撤销、无效宣告;
(五)商标复审、商标纠纷处理;
(六)其他商标事项。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依法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商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信用状况良好,品行良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有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
第四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是商标代理行业的自律组织。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处罚规则,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规范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指导,支持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
鼓励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参与商标代理行业组织。